1、调度室调度班调度室调度班( (组组) )长安全生产责任制长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安全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第 2 条在主任领导下,根据矿井生产作业计划,严格按“三大规程”协调矿井均衡生产,对本班(组)安全生产负责。第 3 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掌握当班矿井生产作业地点、实际出勤人数和安全生产情况。深入生产现场,狠反“三违”。第 4 条做好自保、联保及互保工作。掌握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和避灾路线,当矿井发生重大灾害或事故时,按照事故汇报程序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在矿领导和值班领导的指挥下
2、,协助主任组织并参与抢救工作。第 5 条做好上传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对上级的调度通报,指令要及时准确无误的向有关单位传达落实;对基层单位反映的安全隐患,及时解决,对于重大隐患,及时向领导汇报。第 6 条负责监督检查本班(组)人员安全生产执行情况,并负责本班(组)当班调度工作的各项记录,确保记录清晰无误,为矿、室领导提供可靠、详实的资料。第 7 条积极参加安全知识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安全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第 8 条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带领本班(组)人员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9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调度室调度班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10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调度室调度班长行政记过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的资料。第 11 条 调度班(组)长对本班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第 12 条 当班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调度室调度班长负主要责任。第 13 条 本班中发生对安全生产信息、指令的上传下达中出现错误、延误的,调度室调度班长负主要责任。第 16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