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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发放工安全生产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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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10516 上传时间:2022-03-09 格式:DOCX 页数:1 大小:15.9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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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仪器发放工安全生产责任制仪器发放工安全生产责任制仪器发放工是本岗位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者,负责相关仪器的发放管理工作,必须熟悉相关安全知识并依法经过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认真执行“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严格遵守煤矿“三大规程”,热爱本职工作,积极参加安全知识培训,增强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能力。第 2 条 具体负责安全仪器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便携瓦斯检测仪、光学瓦斯检定器、瓦斯氧气两用仪、一氧化碳检定仪等安全仪器的收发、保管、检查和简易维修。第 3 条 收发仪器要轻拿轻放,严禁碰撞;收回时要擦干净,并进行外观检查。第 4 条 交接班时,要把安全仪

2、器使用情况、损坏情况交接清楚,做到物、卡、帐相符,出现问题时要进行汇报。第 5 条 发放安全仪器时,必须进行认真检查。对光学瓦斯检定器要进行药品、电路、气密性、条纹检查;便携式瓦斯检定仪、一氧化碳检定仪、瓦斯氧气检定仪等要对电压、误差等进行检查,严禁不合格仪器投入使用。第 6 条 详细填写维修及发放记录,及时清点安全仪器数目,同时加强电气检查,做到安全用电。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7 条 未认真执行仪器收发制度及交接班制度,导致仪器丢失的,仪器发放工负直接责任。第 8 条 未认真执行仪器发放前的检查,导致不合格仪器投入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仪器发放工负直接责任。第 9 条 未及时填写仪器台帐,导致仪器管理混乱的,仪器发放工负直接责任。第 10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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