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风定风制度以风定风制度1、矿井必须建立测风、测尘制度。每 10 天进行 1 次全面测风,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采掘工作面每五天进行一次测尘,采区上山、总回风巷每半年测定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随时测定,每次测尘应填定测尘原始记录和矿井防尘台帐。每旬、每月由生技科负责将旬、月矿井的风量,煤(岩)尘情况汇报、制成表,报矿领导及有关部门。2、每年生技科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3、矿生技科必须依据矿井、风机能力、矿井总风进量、瓦斯涌出等情况进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确定矿井总生产能力。4、生技科必须依据矿井通风能力,结合矿井通风系统,风量分配、瓦斯涌出情况分别进行各水平、各翼通风能力核定,确定各水平、各翼生产能力。5、各区(队)技术员负责必须依据各水平各翼通风能力核定各水平、各翼采掘工作面个数及各采掘工作生产能力。6、必须定期进行各级通风能力核定;当矿井通风系统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及时重新核定。7、各区(队)必须严格按核定的生产能力进行生产,严禁超能力生产。8、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严格 、检查以风定产的执行,确保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