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讯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讯维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无线通讯维修工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负责全矿无线通讯系统的安全运行,保养维修、更换、撤除和安装工作。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上级的有关规定和指示,及煤矿“三大规程”,负责井上、下所有无线通讯设备的安装、维护、撤除及动态质量检查,对本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第 2 条 使全矿井的无线通讯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保持无线通讯系统设备运转正常,信号畅通,系统发生故障后,要及时进行排查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汇报。第 3 条 熟悉干、支、
2、分线所有线路,掌握线路施工、维护质量标准及井下电气设备失爆标准。第 4 条 严格按照施工作业规程和措施规定的安装标准和规定进行安装,杜绝无措施施工。第 5 条 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无线通讯系统的相关操作规程,禁止违章操作或作业。第 6 条 熟悉井下避灾路线,做好自主保安和业务保安第 7 条 参加无线通讯系统的专业培训,积极开展革新技术改造和技术交流活动,协助中心搞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和推广,不断改善矿井通讯状况。第 8 条 努力学习无线通讯系统的理论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做好业务保安。第 9 条 遵章守纪,服从分工,积极完成中心和领导分配的其它各项任务。第 10 条 及时回收和敷设通
3、讯线路。第 11 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12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讯维修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的;(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13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讯维修工调岗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
4、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14 条 维修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第 15 条 未及时发现主信号不通,造成安全隐患,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第 16 条 不认真检查线路导致信息堵塞,维修工应负直接责任。第 17 条 发生严重故障或通讯阻断时,未及时上报,维修工应负重要责任。第 18 条 不能保证分管范围内的设备正常运行,出现质量问题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负直接责任。第 19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