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监测装置管理制度瓦斯监测装置管理制度一、机电队负责在井下所有采掘地点按煤矿安全规程及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要求安装监测装置,并负责电缆续接、吊挂及维护。二、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实现瓦斯电闭锁,在瓦斯超限时能自动切断工作面及回风流所有电源。掘进工作面在开口施工前,施工队必须在距风机 30 米范围内加装总开关,以便安装风电、瓦斯电闭锁,否则罚款 200 元。三、瓦检工每班必须对所管辖区域的瓦斯传感器(探头)进行检查校对和记录,对监测装置及电缆进行外观检查,并将校对数据及检查问题及时汇报调度室。四、采掘工作面探头由当班班组长负责按规定挪移、吊挂,否则罚款100 元;掘进面探头应悬挂在风筒对帮,否则罚款 100 元。五、掘进工作面每次放炮前,必须由班组长将探头及电缆线,挪至距放炮地点 30 米以外,并悬挂在巷帮,放炮后及时挪至规定位置,否则放炮员禁止放炮。六、凡因放炮崩坏探头,照价赔偿。七、非监测人员严禁私自拆卸探头和甩掉监测装置,否则罚款 500 元,并追究有关人员及队长责任。八、私自拆除风电、瓦斯电闭锁或采用其它手段造成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罚款 1000 元。九、封堵瓦斯探头,将探头置于新鲜风流中或用新鲜风流稀释瓦斯探头,对队罚款 500 元。十、监测装置出现故障不及时安排人处理,罚款 50 元。本制度由通风管理部、调度室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