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矿井瓦斯监测管理制度矿井瓦斯监测管理制度(1)各矿必须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并配备一定的人员,负责监测装置的管理工作。(2)监测人员(包括队干部)都必须经过环境监测和通风技术专业的培训,经局考核发给合格证后,方可上岗独立工作,环境监测人的调动必须征得矿总工程师同意。(3)各矿必须根据煤炭部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及局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安装各类型传感器在设备不足的情况下,首先装备采掘工作面、串联通风等瓦斯涌出量大的地点。(4)凡应安设监测装置的地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和主机、声光箱、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
2、制区域明确规定,并绘制系统图,建立维护使用人员的责任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对不具备安设装置的地点,应由通风区(科)出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5)应安设装置的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开工前必须由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提出安装申请单分送通风、机电部门。通风部门接到安装申请单后,负责监测装置的安装调试和使用维护工作,使用单位负责提供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在进行连接时,必须有监测队人员在场监护。(6)采煤工作面机尾、回风和尾巷安装的瓦斯传感器,有一处超过规定瓦斯浓度数值时,都应有立即切断全工作面及回风顺槽内一切电气设备的电源开关断开采的综采面,如瓦斯监测系统不健全或不具
3、备断电功能,局不予验收投产。(7)凡高、突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实现风电、瓦斯电两闭锁。(8)装置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在人井前经过 48 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下并安装。严禁不合格的仪器下井使用。下井安装后要进行运行前各项指标的调试,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下调试不合格的必须立即更换或上井检修。(9)井下装置要定期维护调试(每隔 710 天进行一次巡回检查调试)调试各项技术指标应符合规定;调试时应携带标准气样空气样、便携式瓦斯检定器三者进行校正;调试完毕后,必须认真填写调试维护记录。(10)并下装置发生故障时,先由瓦检员就地代替传感器进行检查,但断电装置必须在
4、8 小时内修好,投人使用,否则必须停产修复。在并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禁擅自甩掉装置不用如确需暂时停止装置运行时(包括检修更换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必须经矿总工程师书面批准。在瓦斯放限的综采工作面停运任何一台装置时,在停运期间,不能执行故限措施专责瓦检员掌握,瓦斯浓度超过 1.0%时,立即人工切断工作面和回风系统的全部电源,待装置恢复正常运行后,由通风调度值班长通知专责瓦检员重新恢复执行放限措施掘进工作面装置停运期间由专责瓦检员代行仪器职能。(11)如装置监测与人工监测出现误差时,在测值的0.2%范围内应以测值大的瓦斯浓度为准,以确保安全。如人工监测平均值与装置监测值误差超过 0.2%时,监测
5、人员应及时下并进行校对。在此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停用装置。(12)瓦检员、放炮员、采握班组长每班至少对所管辖范围内监测装置和支线电缆进行一次外观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通风调度并协助处理。(13)监测装置在并下连续运行 6 个月以上并下部分应按计划分批运到并上进行全面检修、清扫、调试、校正。(14)凡属于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电源线控制线均由管辖范围的机电维护人员负责安装,在安装拆除时,必须与通风部门人员联系现场共同进行。因故障检修与监测装置关连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装置运行时,须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后,在监测人员配合下进行检修工作。(15)使用监测装置断电的工作面、井巷等地点,严禁自动复电,
6、只有当瓦斯浓度降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以下,方准人工复电工作。(16)监测中心所获取的各种技术资料均需保存 8 年,对井下事故的记录,应长期保存。各矿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技术资料管理与使用制度。(17)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声光箱及电缆,只许采掘队、班、组长在瓦检员的监护下,按规定进行移动。严禁擅自移动或停用停用监测装置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否责追究停用者责任,井给予经济制裁(18)凡发生队组解脱或破坏监测装置的,必须坚持先停产后追查分析的制度,查出责任立即给予开除留矿察看处分;如查不出责任者,对使用队组处以 30005000 元罚款,对队干和当班班长个人罚款 300 元,其他班的班长、电工罚款 2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