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讲解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传染病防治法,加强对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废气、污泥排放的控制和管理,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维护良好生态环境而制定的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和污泥的污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限值、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取样与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有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部分,并取代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新、扩、改医疗机构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本标准实施管理,现有医疗机构在2007年1月1日前达到本标准要求。标准的附录A至F为规范性附录,涉及医疗机构污水和污泥中各种病原体的检验方法及污染物单位排放负荷计算方法。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2005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非医疗生活区等污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建有分流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相关标准的规定。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旨在确保医疗机构在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方面的合规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