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洗煤厂副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洗煤厂副厂长安全生产责任制洗煤厂副厂长是洗煤厂生产过程中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对洗煤厂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副厂长必须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副厂长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积极配合洗煤厂厂长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认真组织洗煤厂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 2 条 对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第 3 条 协助厂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厂务会,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第 4 条 根据煤矿的
2、生产计划,组织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合理组织生产。第 5 条 负责组织洗煤厂检修计划、任务、质量的落实,保证设备安全运行。第 6 条 负责组织实施洗煤厂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洗煤厂安全管理水平。第 7 条 参与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第 8 条 负责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制定措施,落实人员消除事故隐患。第 9 条 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厂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第 10 条 洗煤厂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抢修,按规定如实、及时上报。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3、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第 11 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 12 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第 13 条 严格履行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规定的其它安全生产职责。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14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规定给予洗煤厂副厂长相应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工人屡次违章(二)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15 条 洗煤厂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洗煤厂副厂
4、长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洗煤厂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洗煤厂事故现场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16 条 未及时组织分工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或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第 17 条 洗煤厂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洗煤厂副厂长应负重要责任。第 18 条 对洗煤厂在生产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第 19 条 因设备检修不及时或检修质量造成事故的,洗煤厂副厂长负直接责任。第 20 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洗煤厂负直接责任。第 21 条 未按规定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洗煤厂副厂长负重要责任。第 22 条 洗煤厂副厂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洗煤厂副厂长负直接责任。第 23 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洗煤厂副厂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洗煤厂副厂长负直接责任。第 24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公司本质安全型矿井管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