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直接组织者,负责采煤掘进、运输等管理工作。其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第 1 条 在矿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矿日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工作,对安排落实及分管范围的安全工作负责。第 2 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法律、法规、条例,主动向矿长请示、汇报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和措施。第 3 条 组织编制和审查矿井年度、季度生产准备计划和生产作业计划及规划,主持召开生产作业计划专业会。第 4 条 协助矿长主持召开各类安全生产专业会,
2、研究安全生产情况,安排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提出对影响安全生产关键问题的处理意见。第 5 条 组织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矿井的安全管理和安全装备水平。第 6 条 经常深入生产现场,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对重大安全隐患,立即调集有关单位进行强制性处理;对潜在的事故隐患组织诊断,超前预测,及时采取预防措施。第 7 条 对安监科或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及时协调、平衡,责令责任单位立即处理,并组织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处理结果。第 8 条 当矿井发生重大事故时,立即赶到现场,按照矿长指令组织事故的抢救和恢复生产工作,努力降低事故危害程度,并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或部门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第 9 条 强化分管单位的班子建设、队伍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重视对干部的培养、教育、考察和管理,不断提高干部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第 10 条 不断学习和掌握安全管理的新知识、新方法,拓宽工作思路,创新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的应变能力和决策水平。第 11 条 按规定完成下井及制止“三违”任务,对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 12 条 因公出差时,要安排好临时负责人接替自己的工作,并将安全情况交接清楚,确保矿井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