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瓦斯排放制度特殊情况瓦斯排放制度串联通风区域进行瓦斯排放工作时,必须严格执行逐级排放制度,首先从进风方向的第一台局部通风机开始排放,上一级排放完毕后才能进行下一级排放,严禁跳级排放。排放停风时间较长或密闭巷道、连通采空区巷道瓦斯时,必须携带测氧仪或瓦斯、氧气两用仪。全矿井有计划停电,事先应制定详细的排放瓦斯、恢复通风的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由安监科监督执行。矿井因故障停电,造成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开启主要通风机排放瓦斯前,应事先将防爆门及行人风门打开,采用短路掺新的办法进行瓦斯排放。以后,按照主要通风机排出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2(必须保证最远采区的风流瓦斯排出以后)严格控制,逐渐关闭风门。通风系统正常后,主要通风机出风口瓦斯浓度降到了 1以下(含1)时,通风科瓦检人员方可进入风道检查瓦斯情况,瓦斯浓度降到0.75以下(含 0.75),且稳定 30 分钟后,主要通风机排放瓦斯方可结束。利用全风压排放采煤工作面瓦斯时,必须采用短路掺新的办法,控制瓦斯排出量,保证排出风流与掺新风流汇合后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