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放水安全确认移交制度探放水安全确认移交制度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为了切实抓好煤矿井下地质构造探查和防治水治理工作,严格落实执行好“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有采必探,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杜绝盲目揭露构造及水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探放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1、钻探队必须按设计要求在工作面布置探水钻孔。2、钻探队负责人必须认真填写探放水工程移交单。3、钻探队必须根据探水结果在移交单上填写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4、钻探队负责人和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必须在现场进行交接班不得在其他地点进行交接班或口头交接班。5、采掘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如发现工作面现场未进行探水的或探水孔不符合设计要求有权拒绝施工。6、发现有水害情况,水害防治中心负责人在交接单上未进行安全确认签字的必须停止作业。7、在交接单上所有有关单位负责人未进行签字的不得进行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