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防区(队)长的安全生产权利规定讲解了通防区(队)长在安全管理方面所拥有的多项重要权利。该规定明确了通防区(队)长对本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具有协调指挥权,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劳动调配与组织调整。对于职工在安全工作、技术创新、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排除重大事故等方面表现优异者,通防区(队)长有权给予表扬或批评,并可向上级推荐奖励或处分。此外,通防区(队)长在技术考核、晋级等工作中享有评议的权利,并能决定完成生产任务职工的奖金分配。当面临无作业规程或设备材料不合格时,通防区(队)长有拒绝开工的权利。一旦生产现场存在不安全因素且威胁工人人身安全,通防区(队)长可以停止生产并及时处理问题。面对安全管理中严重失职的管理人员,通防区(队)长有权批评或向更高层反映情况。同时,对于不符合实际的规章制度,通防区(队)长有权提出修改意见。如果因为履行职责而遭受打击报复,通防区(队)长拥有越级控告的权利。通防区(队)长的安全生产权利规定适用于煤矿、非煤矿山以及其他类似行业中的通防区(队)。这些行业的通防区(队)长作为一线安全生产的关键负责人,需要依据此规定确保员工的工作环境安全,保障生产的顺利进行。该规定不仅为通防区(队)长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还赋予他们必要的权力以应对各种复杂的安全生产状况,从而有效预防和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