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煤矿把钩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某煤矿把钩工安全生产责任制把钩工是本岗位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对本班次现场工友的安全负联保责任。要按照三大规程进行施工。把钩工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经过正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熟悉避灾线路。把钩工必须严格按照掘进作业规程进行施工,保证安全。第 1 条 在工作时空内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技术规范和矿井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班中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责。第 2 条 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积极参加安全技术知识培训。作业过程中做到“
2、四保”(即:自主保安、相互保安、业务保安和基础保安),“三无”(即:无违章指挥、无违章作业、无违犯劳动纪律)。第 3 条 接班后,首先要全面检查本岗位斜坡托绳地辊是否齐全灵活、连接装置、闭索装置、保险绳、钢丝绳及钩头是否完好,运行线路轨道道岔,巷道顶底板状况,确认安全无隐患后,方可按“把钩工操作规程”要求提升。第 4 条 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精力集中,逐一连接提升车辆,最好连接钩头,然后认真检查,确认连接无误后,方可向信号工发出传递信号的要求。第 5 条 必须熟悉巷道坡度、轨道情况、安全设施布置情况,熟悉绞车、信号报警、通讯系统的基本原理,掌握斜巷提升各类技术参数,掌握车辆的供求状况,并达到“
3、三懂四会”的要求。第 6 条 对封车、连接、闭索和钢丝绳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负责安全设施的正确使用;对封车不牢、超挂车辆严禁提升;对特殊物料提升、斜巷检修作业和车辆掉道时,执行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第 7 条 负责执行斜巷“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人力推车执行专门规定。严禁过卷过放、停车不到位、轧绳;严禁放飞车、余绳松车;严禁拉空钩头;严禁钢丝绳强拉硬拽。第 8 条 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将安全设施、车辆供求及信号设施的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交接清楚。第 9 条 把钩工与信号工要密切协作,避免失误发生事故。第 10 条 多人作业时,应明确负责人,相互配合好,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提升。第
4、 11 条 负责本岗位内的卫生清理,做到文明生产。第 12 条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完成当班任务,因操作失误造成事故与损失,负直接责任。第 13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把钩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章作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二、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14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把钩工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 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三、 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
5、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15 条 把钩工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把钩工应负直接责任。第 16 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信号设施的检查不认真,把钩工应负直接责任。第 17 条 把钩工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有直接责任。第 18 条 把钩工对提升现场隐患的发现和处理负有直接责任。第 19 条 把钩工对施工现场其他作业人员负有安全互保连带责任,有权制止“三违”。第 20 条 对不按规定着装,不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负有直接责任。第 21 条 因操作失误造成事故与损失,负直接责任。第 22 条 熟悉提升运输的工作环境,按照把钩工操作规程的要求熟练、正确地操作。因操作失误导致机电事故和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