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开采安全的一般规定煤矿开采安全的一般规定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30m。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掘出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未建成两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两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
2、于 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倾角大于 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 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 80,相邻两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 8m。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1)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 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要求。(2)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
3、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 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 1.8m。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及采区内的溜煤眼等的净断面或净高,由煤矿企业统一规定。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1)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渣面起 1.6m 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 0.8 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 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 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 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 0.5m)。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 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 0.
4、7m。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 0.3m。(2)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第(1)项的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两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 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 1.2m,深度不得小于 0.7m,高度不得小于 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3)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渣面起 1.6m 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 1m 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 1.8m。在双轨运输巷中,两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 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 1m。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放火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