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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激光指向仪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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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13969 上传时间:2022-03-13 格式:DOCX 页数:1 大小:15.5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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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激光指向仪管理规定煤矿激光指向仪管理规定一、激光指向仪入井前,应由地测科进行检查校正起完好性,机电办进行防暴检查并贴上合格标签方可入井使用。二、施工单位领用激光指向仪,需地测科科长同意,分管矿领导签字,方可领用。三、安装激光指向仪最小距离:岩巷大于 70m,炮掘煤巷大于 50m,综掘大于 30m。四、激光指向仪领用前,施工单位技术员必须在场,检查下列项目合格后,方可领用。1、激光管和电气元件固紧程度的检查。2、调节机构的性能,效用和仪器稳定性的检查。3、激光电输入额定电压及其允许波动范围的测定。4、激光斑点的测定。五、施工单位负责激光指向仪的使用与保护,不准随意拆开、敲打、碰撞。喷浆时应对激光指向仪采取保护措施。六、因施工单位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按原价赔偿,罚技术员 500 元;因井下电气设备不稳定,出现连续烧激光管现象,除按原价值赔偿外,并罚技术员、机电队长各 200 元。七、施工单位单项工程完工后,需将激光指向仪交还地测科进行维护保养;激光指向仪使用三个月后需送地测科检校,若继续使用且激光性能完好应补办续借手续。如果发现激光指向仪无续借手续罚技术员300 元。单项工程完工不交还地测科的区队,罚该单位 3000 元、技术员 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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