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技术要求讲解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而制定的标准。该标准详细规定了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的技术要求,包括测量方法。标准内容涵盖了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型式核准申请、技术要求以及附录中的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试验规程。标准的技术内容参考了欧盟指令中关于重型汽车耐久性的要求及后续修订版中的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试验程序。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M1、M2、M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N1类机动车装用的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及其汽车的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的型式核准。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技术要求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km/h的M1、M2、M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N1类机动车装用的压燃式(含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及其汽车的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的型式核准。标准特别强调了这些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持排放控制系统的有效性,确保符合相关气态污染物、颗粒物和烟度排放限值。标准还适用于汽车制造商、检测机构、环保部门等相关单位,用于指导和规范车辆排放控制系统的耐久性测试和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