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第四、五阶段)讲解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1033 号),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防治机动车污染,提高车用汽油清洁化水平,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而制定的标准。该标准根据实施国家第四、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要求,提出了车用汽油中对机动车排放控制性能、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有不利影响的有害物质含量和环保性能控制指标。具体包括铅、铁、锰、铜、磷和硫等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值及其检验方法。标准还增加了蒸气压限值,并定义了汽油清净性的要求,以确保车用汽油具有抑制或消除发动机进气系统和燃烧室沉积物的性能。车用汽油有害物质控制标准(第四、五阶段)适用于车用汽油和车用乙醇汽油(E10)。该标准主要针对在实施国家第四、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地区,提供了一套全面的有害物质控制指标和检验方法,以确保车用汽油的质量和环保性能。适用于汽车制造企业、油品生产及销售企业、环境监测机构及相关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