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科区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煤矿科区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一、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严禁违反规定组织生产。二、必须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均衡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三、必须执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禁事故隐患未消除组织作业。四、必须全面掌握作业地点危险因素,告知工人应急处置和防范措施,严禁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五、必须坚持安全巡查,强化现场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工人违章作业,严禁瞒报、谎报或者迟报重大事故隐患。六、必须严格执行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发现灾害征兆或险情,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严禁事故隐患未消除恢复生产。七、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严禁无证或者证件失效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