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采、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 1.1 条:为保障太钢袁家村铁矿采剥工程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道路交通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 1.2 条:各级必须认真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和“管生产同时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第 1.3 条: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落实“三不生产”,即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消除不生产,措施不落实不生产。第 1.4 条: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必须按照“三定”即定责任人、定时间、定
2、措施的原则整改,整改完毕后通知安全员验收。第 1.5 条:定期、不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第 1.6 条:对各类事故均应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即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没有制定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第二章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规定第 2.1 条:施工作业人员认真贯彻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规章制度。全面抵制“三违”即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第 2.2 条:施工人员必须熟知和严格遵守、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措施。除按规定进行岗前培训外,必须坚持工前交待、工中
3、检查、工后总结安全的“三工制度”。第 2.3 条:凡参加施工的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耳聋、色盲,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并经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第 2.4 条:工作中切实保证自身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做到“三不伤害”即我不伤害自己、我不伤害别人、我不被别人伤害。第 2.5 条:机械、车辆驾驶员和电、气焊及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第 2.6 条:施工人员禁止在悬崖、陡坎、沟、槽、坑等危险部位坡顶、坡底处走行、乘凉、停留、坐卧、休息。第 2.7 条:禁止酒后上岗作业和进入施工现场。第 2.8 条:机械、车辆运行过程中,禁止吸烟、戴耳机听
4、音乐和接、打电话。第三章 进场机械车辆安全规定第 3.1 条: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机械车辆必须保证制动系统、照明系统、转向系统、防火系统齐全有效,否则禁止使用。第 3.2 条:施工现场临时停放在工作面上的机械车辆,距台阶或边坡坡底线 15 米以外,距台阶或边坡坡顶线 4 米以外的平整地面上,既不能影响其他设备作业,又要确保安全。第 3.3 条:所有机械车辆加油时,严格遵守加油站安全管理规定,必须听从加油员的指挥,必须熄火加油,禁止吸烟、明火、打手机,加完油后立即离开。用流动式加油车加油时,不准设备接近加油车,应由加油车靠近设备加油,加油车离开后设备方可起步。第 3.4 条:采掘、运输、排土等设备
5、作业时,严禁人员上下设备。第 3.5 条:运行前检查机械、车辆周围和下部是否有人员、设备或障碍物。第 3.6 条:在启机后,应倾听机器运转声音是否正常,有无异常噪音、异常振动;有无异常气味;观察仪表和指示是否正常,在确认没有问题后,试运行,无异常后,进行正常施工作业。第 3.7 条:强化机械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禁止带病运行。第 3.8 条:自卸运输车辆前轮胎必须使用新轮胎,禁止使用旧轮胎或翻新胎。第四章 铲装作业安全规定第 4.1 条:铲装现场必须做到工作面整洁,挖掘机不准三支点作业,即必须保证履带处于平整地面,保证驱动轮、引导轮和各个支重轮受力均衡,否则应先平整工作面。第 4.2 条:挖掘机铲装未爆破的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挖掘机的最大挖掘高度;爆破的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挖掘机的最大挖掘高度的 1.5 倍。第 4.3 条:两台以上挖掘机在同一台阶同时作业,间距应不小于其最大挖掘半径的 3 倍,且应不小于 50 米。第 4.4 条:挖掘机引导汽车就位装车地点必须是汽车尾部正对临空面,汽车驾驶室距临空面坡底线的距离至少 5 米。第 4.5 条:铲装作业必须采用自上而下顺层开挖的方法,禁止掏底开挖,工作面不准留有伞檐。第 4.6 条:铲装操作中时刻注意工作面的变化,发现悬浮岩块或崩塌征兆、盲炮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将设备开到安全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