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监控装置维修维护制度安全监控装置维修维护制度1、采煤工作面在回采过程中,需回收的检测电缆由监控室组织人员及时回收升井,采煤队根据回采进度及时回撤外移甲烷传感器和检测电缆,并按规定位置及电缆悬挂要求悬挂。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 500 元。2、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里段替棚或在动压区维护巷道时,必须有施工单位对检测电缆和甲烷传感器采取保护措施。3、掘进工作面在放炮前由施工队班组长负责将迎头甲烷传感器外移道风筒另一侧的安全位置,严禁与风筒同侧吊挂,且能正常检测瓦斯,现场有瓦检员、放炮员监督,否则不允许放炮,跑后在瓦斯不超限的情况下由班组长及时恢复到规定位置,不按要求做到的,对责任人罚款 500 元
2、。、4、井下所有巷道在经行扩修、落地、回收、安装及设备运输时,斗篷必须由施工单位对安全监控装置采取保护措施。5、巷道在洒水、放炮等过程中,未采取保护甲烷传感器、电缆等措施,造成传感器失灵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2000 元,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6、对于造成检测装置损坏的,除按设备原值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罚款外,要加罚 1000 元。7、无计划停止监测分站电源,中断检测信号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另按误时计算,没分钟罚款 5 元。8、检测装置(监测分站、传感器、开停、远程断电器、电缆、接线盒等)的看管按管理区域划分的单位负责,丢失检测装置的,安设备原值赔偿。各区域检测装置出现故障时,相关区队必须立即向监控室汇报,以便及时安排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