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科科长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科科长助理安全生产责任制科长助理对科长安排的具体工作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及上级安全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第 2 条 协助科长搞好安全生产管理及科内日常工作,当好科长助手。第 3 条 全面掌握全矿安全信息运行情况,及时反馈事故隐患,重大问题立即向领导汇报,并抓好有关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大胆管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在安监员、信息员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第 4 条 带领安全统计员搞好安全统计,对安全统计工作负管理
2、责任。第 5 条 在科长的领导下,负责科内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负责有关文件的编写工作,并搞好安全宣传工作。第 6 条 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提出分析处理意见和建议及防范措施。第 7 条 组织并带头查出“三违”,行使处罚权。第 8 条 参加安全大检查,专业检查和日常巡回检查,深入生产现场,掌握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隐患和问题,并责令有关单位整改、落实。第 9 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10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科科长助理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
3、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11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科科长助理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的资料。第 12 条 安全科科长助理对所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第 13 条 发现本科室制定、执行的有关文件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不服,没有及时修改或及时提醒有关领导的,安全科科长助理负重要要责任;第 14 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科科长助理负直接责任。第 15 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科科长助理负直接责任。第 16 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分、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