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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副矿长生产责任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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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15425 上传时间:2022-03-15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7.6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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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安全副矿长生产责任制安全副矿长生产责任制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必须监督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一、岗位职责一、岗位职责第 1 条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 2 条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科室)、配备安全监督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煤矿的

2、安全工作需要。第 3 条协助矿长监督检查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人员的业务保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第 4 条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指导意见。第 5 条组织编制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第 6 条协助矿长编制煤矿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第 7 条每旬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

3、的落实情况。第 8 条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煤矿井下现场,及时组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第 9 条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指导意见。第 10 条及时监督煤矿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的落实。第 11 条审查、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第 12 条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第 13 条负责监督对安监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的相关安全培训教育、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第 14 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第

4、15 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二、责任追究二、责任追究第 16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第 17 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经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5、。(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拒不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第 18 条 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科室)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不适应工作需要,未及时向矿长提出建议的,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负直接责任。第 19 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安全监察工作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负直接责任。第 20 条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负直接责任。第 21 条 政

6、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负直接责任。第 22 条 未履行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监督检查责任,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负直接责任。第 23 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救,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负直接责任。第 24 条 未及时监督煤矿“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落实的,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负重要责任。第 25 条 未严格审查、及时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负重要责任。第 26 条 未及时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负重要责任。第 27 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负直接责任。第 28 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副矿长(安监处长)负直接责任。第 29 条在分管科室领导人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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