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副矿长工作职责安全副矿长工作职责安全矿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必须监督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1.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2.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科室)、配备安全检查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煤矿的安全工作需要。3.协助矿长督促检查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科室
2、部门、区队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4.积极参加集团公司及煤矿召开的安全生产等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及生产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5.每月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贯彻上级行管部门及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总结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月安全例会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6.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煤矿井下现场,及时组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7.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8.负责监督煤矿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9.负责监督质量标准化环境保护、职业危害、煤矿所以设备的检测检验、人员培训、排矸场的治理等工作,具体分管安检通风科;10.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