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副矿长职责安全副矿长职责1.对本矿发生死亡事故或涉险事故、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或行业内发生重大事故后,配合矿长开展矿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举一反三排查工作,并制定整改方案,进行监督落实。2.参与矿长组织的年度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牵头编制年度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报告;参与专业风险专项辨识工作,建立可能引发事故发生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评估结果应用于下一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监督涉及重大安全风险资金投入、管控措施落实工作。3.统筹安排、部署、落实、监督、考核、评审、验收矿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业卫生、安全培训执行过程中的各项具体工作。4.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制度,严格执行煤矿领导带班制度,现场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安排相关人员及时整改。5.监督重大安全风险及岗位安全风险点公告及安全风险措施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