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件规定了核电厂对预计运行事件、设计基准事故和严重事故的监测变量的选择以及对事故监测仪表的设计、性能、鉴定和显示准则,同时为便携式仪表的使用提供指导。本文件适用于新建核电厂的设计以及在役核电厂的设计改造。本文件适用于进行下列操作期间所使用的事故监测仪表的功能和设计:按要求为事故缓解进行的计划操作;评估电厂工况和安全系统性能,以及为电厂响应异常事件所做的决策;事故达到和保持安全停堆的操作。本文件不适用于以下情况:仅用于历史记录或维护目的的事故监测仪表;在事故工况下可能使用的其他仪表;不属于严重事故的其他设计扩展工况监测仪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