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

安全生产视频网
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18994 上传时间:2022-03-24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14.8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检修任务书的填写第一条:计划检修分为大、中、小修,由厂(车间) 、部门编制大、中检修计划,报生产部汇总,平衡后,请公司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由生产部下达检修任务书给负责检修的机修车间或动力车间等,同时将交检修任务书抄给财务部及供应物流部。第二条:小修任务书,由生产部下达。第三条:计划外的检查项目,原则上与计划检修同样处理。检修的准备工作第四条:经批准的检修计划,应该项目齐全,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凡是具有二人以上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第五条:负责检修的机修车间负责人等,要对检修中的安全负责,并对参加检修的人员交好任务,交好安全措施。第六条:检修负责人在

2、检修前,要组织检修人员,做好检修器具准备,做到器具齐全、安全可靠。第七条: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的设备(槽罐、罐车、装置、塔釜、管道、沟道) ;清洗置换、分析检验、办理动火证手续等,由设备所属厂(车间) 、部门负责进行,具体工作程序、标准、审批等,按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设备交接制度第八条:生产车间大、中修,必须将所有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原料、中间体、成品清除并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存放。第九条:设备必须由设备所属车间负责进行清洗、置换,直到达到动火要求为上。第十条:上述(八、九)条任务完成后,由生产单位负责人,将设备交给检修人员,并派熟悉情况的操作人员进行现场安

3、全监护。第十一条:检修完毕,负责检修的部门负责人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检查。要清点人员,检查检修工具、器材有否遗留在设备、管道内,有没漏掉的检修项目、设备上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以及盖板、栅栏、栏杆等是否按要求复原,场地是否已清理等。第十二条:在具备试车的条件下,由生产部组织生产车间及检修部门有关人员进行试车和验收。根据生产要求,分别进行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试运转、负荷试车等。如情况正常、合格,由生产车间接收,转入正常生产。焊接作业安全规定第十三条:焊接动火,必须按本制度第八章“防火、防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焊接动火 ,看火人由设备所属车间指派。在槽罐内、潮湿的地沟内,金属构架天

4、车上焊接作业,由检修单位指派监护人。第十五条:在焊接作业中,焊接工具要合乎标准,焊枪的风、气门要严密可靠, 氧气减压压力表灵敏有效, 氧气软管应耐压 2.0MPa (20 大气压) ,乙炔软管需耐压 0.5MPa(5 大气压) 。第十六条:使用溶解乙炔钢瓶,应按安全生产基本规程“溶解乙炔钢瓶安全管理规程”中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电弧焊接(电焊)工具设备要符合标准。(1)电焊机电源要按设独立电闸;(2)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接零) ,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4 欧姆;(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善,并易辨认,绝缘要良好;(4)焊夹绝缘要好,必要时要有护手挡板。第十八条:电焊工作业时,

5、不得任意移动防护接地的设备。第十九条:电焊作业,在地面上施焊时,应穿绝缘鞋或在绝缘处;在潮湿的工地或地沟、槽罐内,要穿绝缘胶鞋,并在在备好的绝缘板上,方可进行焊接作业。第二十条:焊接作业中,要配带好个人防护用具,必要时应备好防毒面具或口罩。第二十一条: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电弧刺伤他人。容器内及不通风处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二条:进入容器(槽罐、罐车、反应釜、塔釜、沟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入罐作业许可证,不通风处作业,要报请安技处检查同意。第二十三条: 在进入罐内作业三十分钟前, 要取样分析, 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作业。第二十四条:检修人员在进入罐内检修前,要全面进

6、行一次检查,做到以下四不进:(1)清洗、置换分析不合格,不进;(2)电源及物料管道不切断,不进;(3)安全设施、工具、行灯不合格,不进;(4)没有监护人,不进。第二十五条:对一般罐内检修,必须由检修单位指派专人监护,重要危险性作业,安技处要派人到现场检查、监护。第二十六条:罐内作业要根据设备深度,搭设安全梯及架台,配备救护绳索,以保证应急撤离。在作业中,严禁内外投掷材料、工具,以保安全作业。第二十七条:罐内作业中,可视具体作业条件,采取通风措施。对通风不良的以及容口较小的设备,作业人员应采取间歇作业,不得强行连续作业,禁止向罐内输灌纯氧气。第二十八条:一般情况下,禁止进入罐内清理有毒及有腐蚀性残留物,如确有必要,需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罐外必须有人监护。第二十九条:作业因故中断,安全条件业已改变,需继续入罐作业,应重新补办“入罐作业证。第三十条:罐内动火作业,要办理好动火证及入罐作业证。动火人离开时,不得将乙炔枪放入罐内,以防乙炔泄漏,第三十一条:作业竣工时,检修人员及监护人员共同检查罐内外,在确认无疑时,方可封闭各入孔。第三十二条:在不通风处及较深的池、坑、沟、井内作业,必须防止人员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安全管理 > 安全管理制度 > 石油化工

copyright@ 2010-2024 安全人之家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冀ICP备2022015913号-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