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然气公司动火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人身、生产、设备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执行哈尔滨中庆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哈中庆燃企200925 号)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管理。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使用气焊、电焊、铝焊、塑料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油气、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作业、维修油气容器、管线、设备及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设备,能直接和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第二章动火作业分类第四条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类。第五条一级动火作业是指油库、集气站、大型油罐
2、以及油气井井口等地方动火,均为一级动火。具体指油气井口无控部分的动火、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的紧急动火、加气站内油罐非放空动火、工业及民用燃气设施(储罐、容器等)在 DN200 毫米燃气输送管道的本体及与本体水平净距 1 米范围内动火作业。第六条二级动火作业主要是单油罐 8 立方米以下的油箱、单井站的油气容器、管线以及油气区的设备和辅助设施等,均为二级动火范围。具体指在管径 50 毫米-200 毫米之间的输气管道本体及与本体水平净距 1 米范围内动火作业、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脱硫工艺区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动火、采气井站站内动火、配气站站内动火。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
3、的桶、箱、槽、瓶的动火。第七条三级动火作业除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第三章动火作业的审批管理第八条在公司范围内进行的一、二级动火作业,必须填写动火作业审批表 ,办理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第九条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审批表由实施动火作业的公司分管安全副经理、安全运行部门负责人审查签字,并报哈尔滨中庆燃气公司运行部、安全保卫部审核,中庆公司主管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条二级动火作业的 动火作业审批表 由公司安全运行部门审核,公司主管安全运行副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一条三级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 ,动火作业由公司安全运行部门制定和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安全运行部门负责
4、人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二条逢节假日、夜班的应急抢修一级动火作业由公司安全运行部门负责人审核, 分管安全运行副经理批准后实施。 日后报送中庆公司运行、安保部门备案。第十三条动火作业审批表的办理程序和要求(一)动火作业审批表由申请动火作业单位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办理人应按动火作业审批表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二)动火作业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作业审批表 ,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作业审批表交给动火人。(三)一份动火作业审批表只能适用在一个动火地点、设施。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
5、作业审批表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地点、设施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审批表 。(四)审批后的动火作业必须在 48 小时内实施,逾期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 。(五)审批后的动火时段延长,应办理延续手续。(六)动火作业审批表一式四份,中庆公司安全主管部门、中庆公司运行主管部门、公司安全运行部门和实施动火作业单位各持一份存档。(七)动火作业审批表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第四章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第十四条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阀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第十五条动火分析的取样地点要有代表性。进入燃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
6、早于动火前 30 分钟,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30 分钟,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分级审批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第十六条动火分析合格判定(一)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动火分析的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被测的气体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 20%。(二)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 0.5%;当被测的气体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 0.2%。(三)动火分析合格后,动火作业须经分级审批的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四)未作动火分析或分析可燃物质不符合要求,容器、管道内含氧量超过 1%者,禁止动火。第五章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第十七条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 。进入设备内和在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应执行进入设备和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第十八条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排污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