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制度1、 高处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监察处管理。2、 高处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办理。 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根据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填写安全防护措施并签字。监护人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指定,并负责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4、一级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主管领导或分管厂长审批。一级作业高度为 25m;在坡度大于 45O 的斜坡上面以及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及架空管道上方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5、二、三级高处作业由工艺技术员审核后,经分厂主管工程师复检签字后报分厂主
2、管厂长审批。二级作业高度为 515m;三级作业高度为1530m。6、特级特殊高处作业由分厂安全负责人初审后,经安全监察处审核后,报总厂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7、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8、高处作业人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挂钩怕须挂在结实牢固的特件上, 不准挂历在转动设备或移动部件上, 不准低挂高用,暂时不用时,应把安全绳随身缠好。9、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材料不准向下投,堆放在脚手架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10、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11、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就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