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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区禁止烟火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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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19228 上传时间:2022-03-24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2.4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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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生产区禁止烟火管理规定1 范围为了加强生产区烟火管理,预防火灾、爆炸事故发生,保障财产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区域内的管理。2 职责2.1 生产部负责本规定的制定、监督检查和考核,并负责划定禁火区域。2.2 综合部负责考核情况的实施。2.2 各相关单位负责本单位禁止烟火的日常管理。3 内容3.1 一级禁火区包括:a)VAE 厂酒精库、液体库、VL-1031 槽、聚合工段和乙烯工段。b)有机厂中间罐区、回收工段、聚合工段、醇解工段和包装工段。c)水气厂氧气站、冷冻站。d)仓储部柴油库、乙炔气瓶库、全厂罐区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e)各单位氢气瓶、氧气瓶、乙炔气瓶和易燃易

2、爆物品储存场所。3.2 生产区域范围内(公司接待室除外)禁止吸烟、禁止焚烧垃圾、杂物及燃放烟花爆竹等。3.3 在生产区内进行动火作业,除固定动火点外,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按照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3.4 严格火源管理,非生产或工作上的需要,禁止携带火种和危险物品等进入一级禁火区。3.5 机动车辆进入一级禁火区,必须在排气管上安装阻火器,并经管辖单位同意后方可进入。3.6 工作场所(含会议室及办公地点)应有醒目禁烟标识。3.7 考核3.7.1 公司员工在一级禁火区内吸烟,每人次处以 1000 元罚款,建议解除责任人劳动合同;同时对责任人所在单位处以 2000 罚款

3、。3.7.2 公司员工在一级禁火区外的生产区内吸烟, 每人次处以 500 元罚款,并给予记过一次。对员工所在单位处以 1000 元罚款。3.7.3 在一级禁火区内检查发现有烧过的烟灰、烟头等,每个(处)对管辖单位处以 1000 元罚款。在一级禁火区外的生产区内,每个(处)对管辖单位处以 500 元罚款。3.7.4 外来人员在生产区内吸烟,每人次处以 500 元罚款,对管理单位处以 1000 元罚款。3.7.5 未经批准,在生产区内焚烧垃圾、杂物以及非生产性使用明火,每次对责任人处以 500 元罚款,对管理单位处以 1000 元罚款。3.7.6 私自携带危险物品进入生产区, 每次对责任人处以 1000 元罚款,对责任人所在单位处以 2000 元罚款。3.7.7 违章进行动火作业,每次对责任单位处以 2000 元罚款;外来施工单位违章进行动火作业,每次对施工单位处以 2000 元罚款,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处以 1000 元罚款。3.7.8 机动车辆进入一级禁火区,未在排气管上安装阻火器,每车次对驾驶员处以 1000 元罚款,对管理单位处以 2000 元罚款。3.7.9 鼓励全体员工积极参与禁止烟火活动, 凡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经查属实,每人次给予 200-500 元奖励。4 本制度如与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有抵触,以本规定为准。5 本制度由生产部起草并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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