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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目视化管理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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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一米阳光 文档编号:119440 上传时间:2022-03-24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3.7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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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目视化管理规范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人员、工器具、设备设施和生产作业区域的安全目视化管理,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规范中安全目视化管理是指通过安全色、标签、标牌等方式,明确人员的资质和身份、工器具和设备设施的使用状态,以及生产作业区域的危险状态的一种现场安全管理方法。目的是提示危险和方便现场管理。第四条 本规范中工器具是特指脚手架、压缩气瓶、移动式发电机、电焊机、检测仪器、电动工具、手动起重工具、气动(液压)工具、便携式梯子。第五条 各企业应统一安全目视化管理标识,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第六条 各种安全色、标签、标牌的使用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第七条 安全色、标签、标牌的使用应考虑夜间环境,以满足需要。第八条 用于喷涂、粘贴于设备设施上的安全色、标签、标牌等不能含有氯化物等腐蚀性物质。第九条 安全色、标签、标牌等应定期检查,以保持整洁、清晰、完整,如有变色、褪色、脱落、残缺等情况时,须及时重涂或更换。第十条 企业内部员工进入生产作业场所,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着装。外来人员(承包商员工,参观、检查、学习等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场所,着装应符合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并与内部员工有所区别。第十一条 所有进入钻井、井下作业、炼化生产区域、油气集输站(场) 、油气储存库区、

3、油气净化厂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生产作业区域的人员,应佩戴入厂(场)证件。第十二条 内部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入厂(场)证件式样应不同,区别明显,易于辨别。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具有相应的特种作业资质,并经所在单位岗位安全培训合格,佩戴特种作业资格合格目视标签。标签应简单、醒目,不影响正常作业。第十四条 压缩气瓶的外表面涂色以及有关警示标签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同时,企业还应用标牌标明气瓶的状态(满瓶、空瓶、故障或使用中)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在安装、使用和拆除脚手架的作业过程中,应使用标牌标明脚手架是否处于完好可用、限制使用或禁用状态,限制使用时应注明限制使用条件。第十六条 除压缩气瓶、

4、脚手架以外的工器具,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确认其完好,并在其明显位置粘贴检查合格的标签。检查不合格、超期未检及未贴标签的工器具不得使用。第十七条 所有工器具,包括本规范定义之外的其他工器具,都应做到定置定位。第十八条 应在设备设施的明显部位标注名称及编号,对误操作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设备设施,应在旁边设置安全操作注意事项标牌。第十九条 管线、阀门的着色应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同时,还应在工艺管线上标明介质名称和流向,在控制阀门上可悬挂含有工位号(编号)等基本信息的标签。第二十条 应在仪表控制及指示装置上标注控制按钮、开关、显示仪的名称。厂房或控制室内用于照明、通风、报警等的电气按钮、开关都

5、应标注控制对象。第二十一条 对遥控和远程仪表控制系统,应在现场指示仪表上标识出实际参数控制范围, 粘贴校验合格标签。 远程仪表在现场应有显示工位号 (编号)等基本信息的标签。第二十二条 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器具应分类摆放,并设置标牌,标牌内容应参照危险化学品技术说明书确定,包括化学品名称、主要危害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基本信息。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使用红、黄指示线划分固定生产作业区域的不同危险状况。红色指示线警示有危险,未经许可禁止进入;黄色指示线提示有危险,进入时注意。第二十四条 应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对生产作业区域内的消防通道、逃生通道、紧急集合点设置明确的指示标识。第二十五条 应根据施工作业

6、现场的危险状况进行安全隔离。隔离分为警告性隔离、保护性隔离。(一)警告性隔离适用于临时性施工、维修区域、安全隐患区域(如临时物品存放区域等) 以及其他禁止人员随意进入的区域。 实施警告性隔离时,应采用专用隔离带标识出隔离区域。未经许可不得入内。(二)保护性隔离适用于容易造成人员坠落、有毒有害物质喷溅、路面施工以及其他防止人员随意进入的区域。实施保护性隔离时,应采用围栏、盖板等隔离措施且有醒目的标识。第二十六条 专用隔离带和围栏应在夜间容易识别。隔离区域应尽量减少对外界的影响,对于有喷溅、喷洒的区域,应有足够的隔离空间。所有隔离设施应在危险消除后及时拆除。第二十七条 生产作业现场长期使用的机具、车辆(包括厂内机动车、特种车辆) 、消防器材、逃生和急救设施等,应根据需要放置在指定的位置,并做出标识(可在周围画线或以文字标识) ,标识应与其对应的物件相符,并易于辨别。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依据本规范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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