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设备内作业安全规定1目的为了加强进入危险设备内作业的安全管理,防止作业人员进入危险设备内发生中毒、窒息、着火和爆炸等事故,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各生产厂和外来施工队伍在集团公司区域内进行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进入危险设备内的作业。3定义本制度所指的危险设备为产生、处理或储存氧气、高炉煤气、焦炉煤气、氮气、氩气、苯、氨水、各种油类等的储罐、塔、槽、箱体、气柜、炉膛、气(汽)包、管道、容器等设备。危险设备内作业许可证的管理4.1.危险设备内作业许可证原则上应提前一天到生产部办理,由危险设备所属单位专(兼)职安全员认真填写许可证上设备所属单位、设备名称、设备内介质、检修作
2、业时间、检修作业内容、设备切断置换安全措施、单位负责人签名等内容后,交由检修单位填写。4.2.检修单位在接到危险设备内作业许可证后,检修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该证上检修单位、检修单位负责人签名、作业中可能产生的有害物质和检修作业安全措施等内容。4.3.在完成进入危险设备内作业的各项准备工作,落实安全措施,经现场分析或检测检查合格后,依序由现场检测分析人、危险设备所属单位检修现场监护人、检修项目负责人、检修单位检修现场监护人和公司生产部安全管理人员分别签名后, 危险设备内作业许可证生效,检修单位方可开始作业。4.4. 危险设备内作业许可证为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公司生产部留存,第二联由设备所属单位留存,
3、第三联由检修单位留存。4.5.进入危险设备内作业涉及动火的,按公司动火管理制度执行并办理相应的动火许可证。4.6.在检修作业过程中,检修项目负责人、检修现场监护人(包括设备所属单位和检修单位)必须坚守检修现场;对于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窜入或析出危险物质的情况下,现场检测分析人必须坚守检修现场,并最多每隔 30 分钟进行检测分析一次;一旦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设备内作业人员立即撤出,待采取措施并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继续进入作业。5危险设备内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5.1.切断5.1.1.停止危险设备的运行和使用, 对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管道、 设施进行可靠隔绝,如装设盲板、拆卸连接部位、关闭阀门并逢上水
4、封(或倒下眼镜阀)等,设有盲板的位置应标示。5.1.2.对动力电源的切断,应严格按照相关的电气规程严格执行。5.2.清洗、置换和清理5.2.1.对危险设备可靠切断后,打开设备上所有人孔、手孔、放散阀、排空阀、出气阀、料孔和炉门等。5.2.2.根据危险设备内的介质类型用蒸汽、水、热水、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等方式进行介质的清洗和置换;如危险设备内装有非导电性液体(如苯、乙醚等)时,为防止静电产生导致事故,必须将设备进行可靠性接地,冲入水蒸气时应尽量低压、低速导入。5.2.3.危险设备内残留物必须尽量排放或移液,清理干净。5.3.采样、分析或检测5.3.1.检修作业人员进入危险设备内前, 要对设备内的状况进行分析或检测,并符合下列条件:(1)含氧量在 1821%之间;(2)有毒气体或粉尘浓度低于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或低于允许进入的时间及浓度;(3)其他可燃性气体低于其爆炸下限浓度的 20%以下(见附表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