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含硫油气田硫化氢防护安全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及石油伴生气中含硫化氢的陆上油气田开采和生产过程中硫化氢气体防护的安全技术管理。第一章人员培训第一条 在含硫化氢环境中的作业人员上岗前都应接受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二条 培训机构负责对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人员进行硫化氢安全防护措施的培训,培训机构应随时横向交流情报,了解国际、国内动向。培训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原国家安监局令第 20 号)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培训机构制定的培训教材应包括如下内容:a)有关硫化氢的基本知识;b)硫化氢监测仪器及方法;c)人身安全防护方法及装置;d)急性硫化氢中毒的急救
2、措施;e)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 对作业人员的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0h,每三年复训一次。第五条 作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后应达到以下要求;a)了解硫化氢的各种物理、化学特性及对人体的危害性;b)熟悉硫化氢监测仪的性能、使用和维护方法;c)熟悉各种人身安全的防护装置的结构、性能,能正确使用和维护;d)熟悉进入含硫化氢环境作业的安全规定和作业程序;e)在发生硫化氢泄漏及人身急性中毒事故时,作业人员应会采取自救及互救措施。第六条 对进入含硫化氢现场临时性工作的外来人员应进行教育和培训指导,并有专人监督监控。第二章设计管理第七条 在地质设计中,应标明探井周围 3Km,生产井井位 2Km
3、 范围内的居民、学校、公路等永久性建筑物的位置,并对附近的地理、地貌、环境情况等作详尽描述。第八条 在施工设计中,应对施工区域的道路交通、气候特点、临时安全区域位置作描述; 在确定临时安全区的位置时, 首先应考虑季节风向。当风向发生 90变化时,应始终保持有一个临时安全区可以使用。第九条 在钻井、作业设计中,应注明含硫化氢地层、深度和预计硫化氢含量;明确使用的套管、钻杆、放喷管线等管材和工具应具有抗硫性能和抗硫等级。第十条 在钻井设计中,技术套管的下深应覆盖易坍塌地层、异常高压地层、岩膏层等复杂地层。第十一条 钻井、作业设计中,应要求施工队根据地层的压力梯度安装相应压力等级的防喷器组合及井控管
4、汇等设备。在油(气、水)井酸化压裂工程设计中,应注明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防范措施。第十二条 在钻井、作业设计中,应明确加重材料、重泥浆、除硫剂的储备要求;对钻井液、修井液的 PH 值(9.5 以上) 、安全附加密度(取其上限值)等技术参数应作具体要求和说明。第十三条 在油气田地面工程设计中,根据安全预评价报告,在安全专篇中应有硫化氢防护安全技术措施。第十四条 油气田地面建设设计中,按照设计规范应有脱硫装置或防硫化氢腐蚀技术设计。第三章风险识别和评估第十五条 生产施工单位应对施工项目进行硫化氢风险评估,在施工区域划出警戒范围,做出明显警示标识。要对所属范围内的含硫化氢施工井号、油气集输管线、油
5、气集输场(站)建立技术档案,各级管理人员应对其所属范围内的硫化氢风险情况熟悉。第十六条 作业人员应了解所在作业区域的地理、地貌、气候等情况,熟知逃生路线和安全区域。第十七条 生产施工单位应对每个岗位的作业内容进行风险辨识,对存在危险性的环节采取防范措施。第四章作业安全管理第十八条 进入硫化氢未知浓度区域,应安排专人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携带便携式硫化氢检测仪,进行硫化氢安全检测。第十九条 警戒区内,对进入人员要进行登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第二十条 进入含硫化氢区域的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并经审查备案。作业之前应编制含硫化氢现场作业指导书并做施工技术交底,明确安全防护措施,签署施工作业许可单。
6、现场施工人员至少二人以上(含二人) ,明确现场监护人。第二十一条 钻井、作业施工中,应按要求对防喷器和井控管汇进行试压。第二十二条 钻井、作业井口和套管的连接以及放喷管线在现场不允许焊接。第二十三条 钻开含硫化氢油气层 100 米前,钻井队应按照防范硫化氢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经验收审批后方可钻开油气层。含硫化氢井在射开油气层前,作业队应按防范硫化氢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第二十四条 在油气层和钻过油气层进行起下钻作业前,应先进行短程起下钻,观察后效。第二十五条 钻井、作业施工过程中,应及时对井筒内灌注钻井液、修井液或清水,维持液柱压力;加强坐岗监控,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关井”。第二十六条 溢流的处理和压井作业措施应符合 钻井井控技术规程(SY/T 6426-2005)中第 7 章的规定。井喷失控的处理应符合钻井井控技术规程 (SY/T 6426-2005)中第 9 章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完井试油(测试)施工作业中,测试管线的走向应避开民房和居民区,放喷点火坑距民房的安全距离应保持在 100 米以上,现场条件受限制时应采取疏散撤离措施。第二十八条 酸化、酸洗过程中,管线出口应朝下风口,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