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供热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规定对公司供热系统的运行、检修、用户侧的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明确了供热系统障碍、严重异常和异常认定原则,信息报送、考核与处罚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与供热系统有关的单位。1 总则1.1 为了提高公司供热安全可靠性,防止发生低温供热和供热事故,根据国家、行业及地方政府有关供热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并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编制本规定。1.2 本规定所指的供热系统是指从汽轮机抽汽口第一道法兰开始至用户侧供热母管(含母管)或用户侧第一道进汽门(含阀门本体)止,包括管网设备、换热站、供热控制系统及其它相关设备。1.3 公司所管辖的供热系统每两年应组织开展一次安全
2、性评价,评价标准依据集团公司热电企业供热安全可靠性评价标准(试行) 执行。1.4 热电公司是供热系统的归口管理单位,每年负责审查供热合同和用热安全协议的签订情况,明确供、用双方权利和义务,负责热负荷预测管理和现状调查,定期向热用户开展用热安全宣传工作。1.5 公司安监室负责供热系统的安全监察,组织供热系统人身伤害事故分析;公司生产部负责供热系统的设备管理监督,组织重大设备消缺和设备事故分析。1.6 本规定所列的供热系统障碍、 严重异常和异常认定标准是公司 障碍、严重异常和异常认定办法的补充,两个制度可配合使用,不重复考核。1.7 本规定由公司安监室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2 供热运行安全管理要求2.1 发电部是供热系统的运行部门,应建立、健全各供热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供热安全保障体系,健全供热设备运行规章制度,制定供热安全工作目标及保证措施,负责供热设施日常安全保卫和消防管理。2.2 所有供热管道沿线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空中架设的供热管道应设立限高警示标志,并定期对警示标志进行维护,发现有缺失或不足应及时补充、完善。2.3 供热系统运行部门每日应定期对供热管网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隐患,应立即组织排除,一类及以上的设备缺陷应向生产部报告,存在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隐患应同时向安监室报告。2.4 运行部门每年应根据热电公司提供的热负荷现状调查情况进行热平衡计算
4、,计算结果应满足备用热源可靠性的要求,对于计算结果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有事故预想方案,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2.5 除正常检修和事故处理外,不得无故停止供热或降低供热参数,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减少或停止供热时,必须及时向热电公司汇报,由热电公司与用户进行协商解决。2.6 供热系统计划检修应提前 72 小时,临时故障检修应提前 4 小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2.7 每两年应对供热系统各类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并按计划开展供热系统事故应急演练工作。3 供热检修、维护安全管理要求3.1 安装公司是供热系统的维护单位,应建立健全供热系统设备台账,健全供热设备检修规程,组织设备消缺和事
5、故抢修,并建立消缺和检修记录,认真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3.2 供热计量器具维护、检修应实行规范管理,关口计量装置的发生故障时,应立即组织消缺,当热用户对关口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时,应及时向热电公司报告,并由热电公司委托第三方检定。3.3 供热管网安装、技改等工作外委时,应在供热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作业。施工时,委托单位应派员到施工现场监护。3.4 供热管网安装、技改前,安装单位应将拟进行的供热管网设备的安装、技改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理部门后,方可施工。3.5 供热管网新装或技改工程完工后,应先经过监督检验合格后,再通知热电公司组织验收,发
6、电部、生产部、安监室和热用户应当参与验收工作,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供热管网工程验收合格后,有关资料应按规定归档。3.6 新安装的供热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理部门登记。3.7 供热管道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形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4 用户侧安全管理要求4.1 热电公司应定期走访热用户,并向热用户进行用热安全宣传,必要时可集中组织培训。4.2 供热系统运行部门巡检员应认真履行巡查职责,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1)在供热管道、支(吊)架上加装设施或有其他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2)在供热管道周围堆放杂物、垃圾等。(3)在供热管道保护范围内进行挖坑、掘土、打桩等施工作业。(4)破坏、侵占供热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