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1 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1.1 规范内容的界定1.1.1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以及重大未遂事故。1.1.2 事故责任追究是指在施工生产活动中的人身事故、火灾爆炸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以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追究参照本规定执行。1.1.2.1 人身事故是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1.1.2.2 火灾爆炸事故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1.1.2.3 设备事故是指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力、
2、电信、仪器(表) 、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1.1.2.4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1.1.2.5 重大未遂事故是由于设备或者人为差错等诱发产生的有可能造成 3 人以上死亡或者有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 10 万元以上,但侥幸未造成事实的事故。1.1.2.6 承包商事故是指在工程分包合同范围内,承包商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以及重大未遂事故。1.1.3 发生事故的单位的安全产第一负责人是指各单位、部门正职。1.1.
3、4 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 是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事故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责任。1.1.5 本规定所称主要领导责任,是指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直接领导责任。1.1.6事故等级划分标准1.1.6.1按照伤亡程度划分为:A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 3 人以上的事故;死亡事故,是指一般死亡 1-2 人。B 重伤事故,是指在事故中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的损伤,导致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丧失的事故。重伤标准按照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60 中劳护久字第 56号)执行。C 轻伤事故, 是指在事故中造成员
4、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导致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伤害的事故。1.1.6.2 按照经济损失程度划分:A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性经济损失在 100 万元以上的事故。B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经济损失在 10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的事故。C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性经济损失在 10 万元以下的事故。2 各级管理部门职责2.1 安全监督处2.1.1 负责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交通事故、放射事故以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并依据本规定编制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事故责任追究意见。2.2 物资装备处2.2.1 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并依据本规定编制对事故相关责任人的事故责任追究意见。2.3 人事教育处2.
5、3.1 负责会同相关部门、 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行文执行。3 按业务流程或工作程序展开的管理内容与方法3.1 有下列情况之一,并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领导者进行责任追究:3.1.1 违反安全生产法 、 消防法 、 职业病防治法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3.1.2 违反集团公司有关新建及改扩建工程项目管理规定。3.1.3 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范与标准、集团公司 HSE 相关管理规定以及公司 QHSE 管理体系文件等。3.1.4 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3.1.5 未按有关规定对从业
6、人员落实安全教育及岗位技术培训的。3.2 各类事故责任追究及处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负责对分公司、专业公司、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追究;行政责任追究处分可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引咎辞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对各单位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分包商事故等同于本单位安全事故,并依据此规定对本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理和追究。3.3 按照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 (中国石化安(2011)789 号)以及公司事故处理管理程序WJQG00A.0818-2010 的相关规定,公司负责对上报集团公司的人身重伤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取证、分析和责任者的处理,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将处理结果报公司人事、安全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