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程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职责要求和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公司所属所有单位的受限空间作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GBZ 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 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 3022-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HG 23011 - 1999 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4 - 1999 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 23012 - 1999 厂区
2、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 受限空间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 、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3.2 受限空间作业进入或探入生产区域的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4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4.1 受限空间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以下简称作业证 ) 。4.2 安全隔绝4.2.1 在进入受限空间进行作业时必须将设备上所有与生产系统连通的管道、孔洞与外界有效隔离,将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有效切断。4.2.2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 严禁使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
3、板或拆除管道,盲板的加装及拆除应形成记录。4.2.3 受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的电源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在切断电源时应按规定办理断电票证。4.3 必须进行清洗和置换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4.3.1 氧含量 18%-21%。4.3.2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 GBZ 2 的规定。4.3.3 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 0.5%(体积百分数)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 0.2%(体积百
4、分数) 。4.4 必须确保受限空间内的通风作业前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内空气良好流通:4.4.1 打开设备上的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4.4.2 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 送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同时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4.5 必须定时监测4.5.1 作业前 30min 内, 必须对受限空间内气体采样分析, 分析合格后方能按程序办理作业证后进入。4.5.2 要求采样点必须有代表性,采样过程中,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4.5.3 所有分析数据必须以公司指定分析人员(质检部或分析室)
5、确认的设备分析数据为准。分析人员在作业证中确认签字。公司生产区内办理作业证分析合格的标准为:C2H20.2%,VC30mg/m3,CL21mg/m3,HCL15mg/m3, CO30mg/m3,H2S10mg/m3,NH330mg/m3。含氧 1821%;4.5.4 作业中应加强定时监测,至少每 2 h 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 30 min 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4.5.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4.5.6 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 4.6 中规定的防护措施。4.6 个体防护措施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 4.3 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4.6.1 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如空气呼吸器或长管呼吸器。4.6.2 在易燃易爆受限空间作业时, 必须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