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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化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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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南化公司安全事故管理规定1 基本要求1.1 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 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1.2 承包商伤亡事故应当作公司内部安全事故对待、处理和考核。1.3 安全事故包括火灾事故、爆炸事故、人身事故、生产事故、设备事故、交通事故和放射事故。1.3.1 火灾事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1.3.2 爆炸事故。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1.3.3 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1.3.4 生产事故。由于“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

2、律)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跑料、串料等事故。1.3.5 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 、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1.3.6 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1.3.7 放射事故。放射源丢失、失控、保管不善等,造成人员伤害、环境污染,以及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1.4 下列事故为集团公司级事故,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一般分为 4 个等级:1.4.1 特别重大事故。

3、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 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 (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4.2 重大事故。 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 或者 50 人以上 100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4.3 较大事故。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4.4 一般事故。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尚未构成集团公司级的事故,纳

4、入公司级及各单位级事故管理。1.5 下列事故(事件)为上报总部备案事故。1.5.1 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上报总部备案事故包括:1.5.1.1 南化公司辖区内 (含厂区外独立油库、 码头、 铁路油品作业区、长输管道及站场等)发生的,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严重程度尚未构成集团公司级事故的火灾、爆炸、油气泄漏和放射事故。1.5.1.2 一次性造成 3 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 影响日产量 50及以上的事故。1.5.1.3 承包商在南化公司辖区内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死亡、重伤、急性中毒,或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1.5.2 承运商在公路、水路运输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油品泄漏事故,

5、以及水路运输中发生撞船、搁浅事故。1.5.3 被授权使用中国石化形象标识的单位所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爆炸、油品泄漏事故。1.5.4 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1.6 下列事故为上报南化公司事故:1.6.1 造成轻伤一人以上的事故。1.6.2 满足上报集团公司和总部备案条件的任何事故。1.7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1.7.1 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照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1.7.2 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照下列情况计算:1.7.2.1 报废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1.7.2.2 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修复费

6、用计算。1.7.3 流动资产损失价值按照下列情况计算:1.7.3.1 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照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1.7.3.2 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1.7.4 火灾损失按照公安部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 (GA1851998)中关于火灾损失额的计算方法计算。1.7.5 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照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2 事故调查处理程序2.1 事故报告2.1.1 各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凡属上报南化公司的事故,在进行现场处置时,应立即向安全环保处、生产处总调度室报告,由总调启动应急预案。承包商及外来人员发生事故后,凡属上报南化公司的事故,在向其主管上级汇报的同时,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区域所在单位报告,事故所在单位应立即向安全环保处、生产处总调度室报告,并按应急预案程序启动。企外交通事故应在当天内向安全环保处报告。2.1.2 各单位在报告时,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2.1.3 发生集团公司级事故或总部备案事故,由公司安全环保处按照中国石化安全事故管理规定有关报告程序执行。2.1.4 事故书面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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