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中油质安字2004672 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
2、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第四条 企业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第二章 事故分类与分级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三)火灾事故, 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
3、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第六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4、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1一般事故 A 级,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 人以上轻伤,或者 10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一般事故 B 级,是指造成 3 人以下重伤,或者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轻伤,或者 1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一般事故 C 级,是指造成 3 人以下轻伤,
5、或者 10 万元以下 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披露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基层单位负责人报告,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直至企业安全主管部门,由安全主管部门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较大及以上事故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向企业办公室通报。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企业安全主管部门报告。第八条 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向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报告。(一)一般事故 C 级、B 级,在事故发生后 1 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6、(二)一般事故 A 级,在事故发生后 1 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报告。(三)较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 1 小时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报告。(四)重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 30 分钟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总经理报告,同时报告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第九条 对承包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报告。第十条 发生事故后,企业在上报集团公司的同时,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办法 (中油办字2006375 号)执行。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