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燃气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总则(一)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二)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制度。(三)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四)事故级别的划分1.一般事故:指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 1 天以上 10 天以下)
2、、经济损失5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无次生灾害的事故。2.重大事故:指重伤事故(损失工作日 10 天以上) 、多人事故(一次轻伤3 人以上含 3 人) 、经济损失 3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无次生灾害的事故。3.恶性事故:指死亡事故、 经济损失 10000 元以上、发生着火、 爆炸事故,或造成停气 24 小时以上的事故。(五)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履行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职责。(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七)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
3、门举报。二、事故报告、抢险、施救(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二)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事故的简要经过;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已经采取的措施;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 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 日内) ,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
4、当及时补报。(三)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行为:1.报告事故时间超过规定时限;2.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 类别、 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3.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4.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四)事故发生后,公司总经理或值班经理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有序组织抢险、施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公司应当立即采取抢救措施,不得延误治疗时间。公司承担事故救援、险情处置、善后处理和调查处理等必要费用。(五)事故发生
5、后,有关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图并详实标注和全面记录,采取摄影、摄像等措施,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六)公司任何部门与人员应当积极支持、配合事故抢险救援,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事故抢险救援中可能发生更大危险或者造成更大损失的,抢险救援现场主要指挥人员在听取专家意见后,可以决定暂停或者终止抢险救援。三、事故调查处理(一)针对事故,公司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事故调查组组长由总经理或者总经理委托人担任。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包
6、括安全管理人员、部门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工会组织人员,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二)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事故的类别、性质和事故责任;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三)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涉。(四)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经过、类别、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2.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3.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4.事故责任的认定;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事故责任可以分为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前述各类责任从重到轻可以分为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一般责任。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五)事故调查组成员对事故原因、责任认定、对责任者处理建议等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事故调查组组长作出结论性意见。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