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固体废弃物管理制度一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员工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公司区域内危险废物的生产、收藏、存储、转移、利用、处置等活动。第三条 公司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实行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和污染单位承担责任的原则。二 具体管理要求第四条 积极推广清洁生产,避免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鼓励对危险废物的合理利用,实行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理。第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工作的重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生产危险废物的单
2、位,必须每月 5 日前向厂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第七条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第八条 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第九条 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行业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第十条 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十一条 危险废物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除外。第十二条 生产危险废物的单位,委托外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时,需提供处置单位相关资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并到厂主管部门备案。三 附则第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