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转移,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将危险废物从移出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移出、交付运输并移入接受者的厂区或场所的过程。出口危险废物及其在境内的转移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填写、移送、保存和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鼓励采用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者和接受者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方案和批准转移决定的要求转移危险
2、废物。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移出者责任 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 (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份、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进行分类包装;(二) (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三) (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储罐的醒目处清晰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
3、标识和标签;(四) (交付和装载责任)负责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连同转移联单交付运输者,并负责装载待转移的危险废物,避免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装,避免因装载活动造成对环境的危害。第六条运输者责任 危险废物运输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 (资质责任)运输含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废物的,应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车辆运输许可证和运输人员上岗资格证;(二) (核对责任)确认拟转移的危险废物具有转移联单,并根据转移联单的内容,核对待运的危险废物包装、标识和标签与转移联单是否相符。(三) (配备责任)配备沙土、容器、灭火器、通讯工具等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人员急救防护用品。(四) (安全运输责任)运输
4、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防止危险废物丢失、包装破损、泄漏;(五) (应急处置和报告责任)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污染清除措施;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突发事故时,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危险废物转移批准机关报告,通知危险废物移出者;并按照应急预案实施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六) (交付责任)将托运的危险废物全部、完好地运抵指定地点并交付给转移联单上指定的接受者。第七条接受者责任 危险废物接受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 (核查和接受责任)对拟接受的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进行核对。拟接受的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所载内容相符时,方可接受,并
5、负责卸载及其无害化贮存、利用和处置。(二) (报告责任)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的类型及形态,数量等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内容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向接受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危险废物转移批准机关报告,通知危险废物移出者;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退运责任危险废物接受者对拟接受的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核查后,发现有重大差异的,应当与危险废物移出者协商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局或批准转移的环境保护局裁定。危险废物接受者有能力利用或处置该危险废物的,可以裁定由该危险废物接受者进行处置或利用。被裁定退运的,由移出者承担该危险废物的退运及无害化处置责任。第九条 抛弃责任
6、在危险废物移转过程中,非法丢弃或遗撒危险废物的,由直接丢弃或遗撒者承担污染清除责任;丢弃或遗撒者不明或无能力承担责任的,由危险废物托运者承担责任,托运者不明的,由危险废物移出者承担责任。因非法丢弃或遗撒危险废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指定单位代处置。所发生费用依据前款规定责任主体顺序承担。第十条 在危险废物移转过程中,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依照固体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处理。第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终止或变更的单位,遗留危险废物需要转移的,由根据固体法第三十五条依法承担废物处置责任的单位或政府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转移责任和义务。第三章 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移出者必须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或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移出者必须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直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