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 目的本标准规定了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技术中心检验室。第三条 职责技术研发部负责人负责本标准的实施。检验员:严格按本标准执行。第四条 规程内容食品分析实验室经常需要从事具有危险性的实验,因而要求每一位分析工作者要小心谨慎,并采取种种方法预防各种各样的,有时甚至是很严重的伤害。这些伤害是由于实验室某些工作人员不熟悉使用各种化学品或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造成的,因此要求实验室工作人员通晓安全规程,保证实验室人员及设施安全完好。第一款 实验安全操作注意事项(一) 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和仪器、设备使用安全规程。(二) 实验前应熟悉原理和注意事项,仔
2、细检查仪器的安装是否良好。(三) 按规定要求穿戴工作服、工作鞋及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四) 在进行一切有可能损伤眼睛的操作时,必须戴上护目镜保护眼睛。(五) 使用危险试剂(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时,室内至少有两人,以减少人身事故和火灾的发生。(六) 在装配玻璃仪器时,应注意不要被玻璃割伤(扎伤) 。(七) 用试管加热液体时,不要把试管口朝自己或临近工作人员。回流冷凝管的上端或蒸馏器的接收器开口必须与空气相连。(八) 开启盛有挥发性或有毒液体(如氯仿、乙醚等)的器皿,以及使用该类试剂时,要在通风橱内操作,瓶口不要对着人,以防溅伤眼睛、皮肤或被吸入体内。(九) 当眼睛进入溶液飞沫或其他异物时,
3、首先应立即用大量清水冲洗,然后到医院就医。(十) 在使用移液管吸取液体时,禁止用口吸取。(十一) 取完试剂后要盖紧塞子,不可塞错瓶塞。(十二) 易挥发、放尘、有毒、有害气体的瓶口应用蜡(或其他方法)封口。(十三) 不准用鼻子对准试剂瓶口闻味。如需嗅试剂的气味时,可将瓶口远离鼻子, 用手在试剂前口上方轻轻煽动, 使气流吹向自己而闻出其味。(十四) 绝对禁止用舌头品尝试剂。(十五) 配制有毒药品和洗液等易腐蚀性液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戴好橡胶皮手套、面罩、胶靴,防止溅出造成灼伤。(十六) 取出腐蚀性和刺激性物质(NaOH 等)不得用手直接接触,应使用适当工具。(十七) 稀释浓硫酸时,应在搅拌下徐徐将
4、酸倒入水中,不得将水倒入酸中,以防溅出,发生危险。179(十八) 使用酒精灯时,不准用酒精灯互相点火。(十九) 进微生物检验室前要关闭紫外灯,防止伤害。(二十) 电烘箱不能烘烤易燃物品,时间不能过长。灭菌消毒锅操作过程中应专人看管,排压后方可开锅、开门。(二十一) 使用电炉时操作人员不得离开。(二十二) 检查线路或外壳是否漏电时,应使用电笔,并注意电线的绝缘层是否有破损,地线焊接是否完好。(二十三) 推拉电闸时不要面对电闸,以免电火花伤眼睛。(二十四) 不要用水及湿布擦拭电气设备。(二十五) 检查电器设备是否发生断电时,应以手背试壳,不要用手掌面去触试,以免因触电发生危险。(二十六) 在使用电
5、器设备和分析仪器之前,要检查电线是否损坏、漏电,电源接通是否正常。使用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发现异常情况马上切断电源,并及时与维护人员(电工或仪表工)联系检修,严禁擅自拆卸、修理,以防发生意外。(二十七) 化验室内严禁吸烟、吃东西。(二十八) 化验室允许存放少量必须用的检验用试剂,不得存有大量危险品。(二十九) 使用水、火、电时要集中精力按操作步骤进行,不要与人闲谈,严禁离开工作岗位,离开时应委托他人代管,不得违章操作。(三十) 在明火周围不得放置易燃、易爆品。(三十一) 实验结束后,要清扫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离开时要关闭电源、水源、气阀、关好门窗。(三十二) 下班后,不属于连续使用的
6、电器要关闭,如需要连续使用,应写明标签,属连续使用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调节有无失灵。第二款 实验室防火注意事项(一)有关术语闪点:可燃液体的蒸汽与空气形成混合物质后和火焰接触时闪火的最低温度称作闪点。燃点:可燃物体接触火焰时燃烧的最低温度叫燃点。闪点25的试剂叫一级试剂。例:醚、苯、甲醇、乙醇、丙酮、石油醚、乙酸乙酯等。应采取如下防范措施。(二)防范措施1、 实验室的火焰口装置应远离一级试剂。2、 若实验室中存有较大量上述试剂时,应贴有醒目的状态标记:“严禁火种”、“严禁吸烟”等字样。3、 放置这类物品的房间内不能有煤气嘴、酒精灯以及有电火花产生的任何电气设备,室内有通风装置。4、 使用一级试剂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必须在不燃结构的通风橱内进行。严禁靠近火源,以免发生危险。5、 一级试剂必须封好口,置阴凉通风处保存。6、 自燃物质应存放在防火、防爆贮存柜。7、 对遇水能引起着火的活泼金属,例如金属钠,应妥善保管,远离水源。一旦失火,不能用水扑救。8、 实验操作室内不可贮存大量的化学危险品,化学危险品应存在专门房间里。9、 实验室内必须避免产生电火花。所有电气开关、电插座等必须密封,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