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讲解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措施,明确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该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产品定义为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商品。法条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实施岗位质量规范和质量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禁止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产地、厂名、厂址,禁止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并对质量管理先进和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各级政府应将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
2、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制止违法行为。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工作。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包庇、放纵违法行为,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为检举人保密并给予奖励。产品质量应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国家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修正)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制造业、零售业、批发业等。该法特别强调了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的监管,适用于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等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此外,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也需依据该法履行相应的监督职责,确保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