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讲解了生物安全的定义、目的、适用范围以及基本原则,强调生物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法明确了国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领导体制,包括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的决策和议事协调职责,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的生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法条还详细规定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包括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调查评估制度,并设立了专家委员会为国家生物安全战略研究、政策制定及实施提供决策咨询。此外,该法还涉及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的安全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应对微生物耐药,防范生物恐怖袭击与防御生物武器威胁等方面的内容。同时,法条还强调了生物科技创新的重要性,鼓励国际合作,加强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全社会的生物安全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适用于各级政府、科研院校、医疗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特别是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的机构和个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人员,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管理的相关人员,以及涉及防范外来物种入侵、保护生物多样性、应对微生物耐药、防范生物恐怖袭击等领域的工作单位和个人。该法也适用于新闻媒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求其在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普及方面发挥作用,增强公众的生物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