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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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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 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 2019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现 予公布,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19 年 12 月 28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 年 9 月 20 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通过 根据 1998年4 月 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

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 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 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 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 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 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

3、四条 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上 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 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 建立林 长制。 第五条 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 护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 发展。 第六条 国家以培育稳定、 健康、 优质、 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 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 突出主导功能, 发挥多种功能, 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七条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加大公益林保

4、护支持力度, 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 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 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 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 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 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 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 关工作。 第十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

5、。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林业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 的林业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 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 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 第十三条 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 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 励。 第二章 森林权属 第十四条 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国务院可以授 权

6、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第十五条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 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负责登记。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 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第十六条 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 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 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 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 院制定。 林业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保证国有森林资源 稳定增长,提高森林生态功能。 第十七条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 (以下简 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 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 出租(转包) 、入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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