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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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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 年修订】 (1991 年 9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 会议通过 1991 年 9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50 号公布 2006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 2006 年 12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0 号公布 根据 2012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0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席令第 65 号公布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

2、起施行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司法保护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 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 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

3、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 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 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 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 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

4、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 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 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第七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 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将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

5、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相关 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 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 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 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 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 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

6、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 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 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 心理状况 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 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 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 正确履行监 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 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必 须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不得使接受义务教 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 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 们的意见。 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 不 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六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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