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爆物品储存仓库管理制度一、 民爆物品的储存须经所在地县、 市公安机关的批准, 并按规定办理 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方准储存。民爆物品应储存在专用的仓库、储存室内,并设专人管理,不准任意存放。严禁将民爆物品分发给个人保存。二、民爆物品库的设置、结构和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三、使用民爆物品的单位临时存放爆破器材时,应选择安全可靠的地方单独存放,指定专人看管,并报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批准。临时小量存放的,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四、存放民爆物品的固定库、临时库,与周围居民住宅、大型建筑物、铁路、公路桥梁、堤坝等公共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并派足够的、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
2、看管。五、储存民爆物品的仓库、储存室,应符合以下规定:(一)民爆物品库区应设置避雷装置,避雷装置在每年雨季前进行检测一次;(二)库区要设置安全防火标志牌,周围 20m 内无杂草,无易燃易爆物品堆放;(三)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消防水桶、铁锹、铁钩等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四)临时储存民爆器材的库房应设置围栏。六、民爆物品的存放应符合以下管理要求:(一)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收存的发放民爆物品应进行登记,做到帐目清楚,帐、物、卡相符;(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在库区吸烟和用火,严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带入仓库,严禁存放其他物品,严禁在库房内住宿和进行其他活动;(三)库内应整洁、防潮和通风良好,要杜绝鼠害和动物破坏;(四)库房内储存的民爆物品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五)民爆物品宜单库存放,起爆点火器材不得与炸药同一库房存放。性质相抵触的民爆物品应分库储存;(六)报废民爆物品应分类单独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