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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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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 年修正案】 备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 版已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 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14 年 8 月 31 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 议通过)

2、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 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 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 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职工参与、 政府监管、 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 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依

3、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 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 见。”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 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 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 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 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 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

4、、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 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 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 将第九条修改为: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 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 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

5、 法规 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章程, 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 培训等服务, 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七、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 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 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

6、术、管理服 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八、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组织 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 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十、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专门用于改善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 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 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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