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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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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 年修订】 (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6 年 3 月 1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2 年 3 月 14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2、保障国家安全和社 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 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 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 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 拘留、 执行逮捕、 预审, 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 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

3、其他任何机 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 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 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 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 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 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 相配合,互

4、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 应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 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 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 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

5、定有罪。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 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 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6、(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通过 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 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 管 辖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 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 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 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 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 院管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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