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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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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 年修订】 (1989 年 2 月 21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通过 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 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 十二部法律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根据 2018 年 4 月 27 日第十三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促进对外经济 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 (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 , 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检验机构 (以下简称商检机构) 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 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 依法对进出口 商品实

3、施检验。 第四条 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 保护动物或 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 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 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 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 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 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 检验。 第六条 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 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 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4、的合格评定活动。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 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第七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 行检验; 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 应当依法及时制定, 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八条 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 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 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第九条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

5、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和向有关方面提供 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 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职 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进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一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 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的商检机构报检。 第十二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 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接受商检机构对进 口商品的检验。 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 完毕,并出具检验证单。 第十三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以外的进口商 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

6、,需要由商检机 构出证索赔的,应当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第十四条 对重要的进口商品和大型的成套设备, 收货人应当依据对 外贸易合同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者监装,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监督;商检机构根据需要可以派出检验人员参加。 第三章 出口商品的检验 第十五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 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 欢迎光临安全人之家 https:/ 商检机构应当在国家商检部门统一规定的期限内检验完毕, 并出具检 验证单。 第十六条 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发给检验证单的出口商品, 应当在商 检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报关出口;超过期限的,应当重新报检。 第十七条 为出口危险货物生产包装容器的企业, 必须申请商检机构 进行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申请商检 机构进行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使用未经鉴定合格的包装容器的危险 货物,不准出口。 第十八条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的船舱和集装箱, 承运人或者 装箱单位必须在装货前申请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装运。 第四章 监 督 管 理 第十九条 商检机构对本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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