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讲解了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和具体要求。该办法阐述了针对专业仓储单位和重大危险源构成的生产性自用储存单位的安全备案制度,明确指出不适用于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等特定物品储存单位及非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办法详细列出对危险化学品储存种类与数量、物理化学性质等信息进行报备的内容;同时强调应急预案制定与评估的重要性,并指出新改扩建项目应符合建设前的安全审查和竣工后的备案验收流程。它还提出关于安全距离规范、储存条件达标的要求以及安全设施建设维护的责任划分;另外要求储存企业必须设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培训相关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对于存在重
2、大危险源的企业则提出了定期监测及技术参数监控的要求,剧毒物品存储需满足更严苛的标准;为确保应急机制有效性,还对应急救援演练进行了具体安排。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适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专业储存业务的企业及其附属储存设施,在此范畴内还包括那些自身生产中因自用需要形成重大危险源规模的储存设备或场所,但仅用于非商业性目的的小型危险化学品存储设施不在范围内。此外,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涉及省内新建、改建或扩建的相关危险化学品仓储建设项目,要求这些企业在规划建设和投入运营过程中严格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安全标准和技术指南来进行相应的申报、评价、审查、整改和验收程序。旨在保障公共安全,提高整个区域危险化学品存储的安全管理水平。